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告即上訴人 乙○○○
丁○○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3 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313號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