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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日期: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