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號原 告 張紹濱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孫大昕律師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被 告 建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王寶華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監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號原 告 張紹濱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孫大昕律師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被 告 建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王寶華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監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