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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號原 告 張紹濱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被 告 建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錫昌法定代理人 張金滿法定代理人 張王寶華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監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