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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清贊訴訟代理人 陳冠榮

林樹根律師洪茂松律師邱麗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過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訴外人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榮公司)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間之船舶加油業務廢止許可事件之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3 月1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00 年9 月2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61 號判決台榮公司敗訴,嗣台榮公司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2 月16日以10

1 年度判字第16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宗審閱無誤。爰依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聲請,撤銷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裁判案由:請求股權過戶
裁判日期:20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