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張素靜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清贊訴訟代理人 陳冠榮
林樹根律師洪茂松律師邱麗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過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1 年度重上字第19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均陳明願上開事件終結後再進行本件訴訟程序(見院㈤卷第10頁),為免裁判兩歧,乃於102 年1 月18日裁定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105 年度台再字第8 號及105 年度台上字第683 號等民事裁判附卷可稽(見院㈤卷第120 頁至第124 頁、第15
9 頁至第162 頁、第220 頁至第221 頁)。是被告即反訴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