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清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89 號請求股權過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 萬4,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