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6,553 元,應繳裁判費為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