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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4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684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