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05號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邱佩芳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則於第一審受有全部敗訴之判決且提起上訴,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