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4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人丙○○、甲○○因98年度訴字第884 號遷出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 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