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丑○○
辰○○巳○○○甲○○○子○○辛○○己○○丁○○丙○○庚○○戊○○○寅○○乙○○癸○○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壬○○○前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蘇佰陞律師複 代理 人 賴柏宏律師被 告 卯○○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97年度附民字第340 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請求金額」,及原告戊○○○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其餘原告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附表二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併請求購買「靈動印鑑」之金額及非財產上損害各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自民國94年間起至96年8 月底止,在蓬萊電視台租用時
段,主持「生命的太陽」之「call in 」節目,在節目中自稱「吉祥老師」,為人分析解說八字命盤,並偽以法力無邊。嗣原告因身體健康、學業考試、生意事業、婚姻緣份、家庭和睦等問題,求助於被告時,被告則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並分別向原告佯稱需購買玉(金)棺材、袈裟、佛珠等物品,或作法事,始能消災解厄,否則將發生更重大之災難,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服務處,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遭騙金額」。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㈡並聲明:⑴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請求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違反藥事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全卷宗核閱無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捏造原告遭冤魂纏身,佯以需出資購買高額之物品或作法事,始能消災解厄,否則諸事不順,甚至危及性命云云,顯係利用一般人生活上遭遇挫折時,欲尋求宗教之力量,且希冀利用被告所稱之法力,以解決困擾等心理弱點,以無稽之說博取信任,進而使原告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且參以被告因犯常業詐欺等罪,經系爭刑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有系爭刑案判決書各1 份(見本院審卷第80至97頁、第99至202 頁)在卷可稽,益徵被告確有詐騙原告之侵權行為。從而,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請求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除原告戊○○○自98年5 月30日起外,其餘原告自97年8 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附表一:
┌────┬─────┬────────┬───┬────┐│原告姓名│ 詐騙時間 │ 詐騙手法 │遭騙金│請求金額││ │ │ │額 │ │├────┼─────┼────────┼───┼────┤│丑○○ │94年6月中 │佯稱身旁有一位男│57萬元│57萬元 ││ │旬 │鬼跟著,需作法會│ │ ││ │ │處理該男鬼,否則│ │ ││ │ │會有生命危險,並│ │ ││ │ │須購買僧衣118 件│ │ ││ │ │、佛珠118 串、延│ │ ││ │ │壽供品等,及答謝│ │ ││ │ │被告的禮物至少黃│ │ ││ │ │金2 兩。 │ │ │├────┼─────┼────────┼───┼────┤│辰○○ │94年7月20 │誆稱女鬼纏身蔡允│126 萬│126萬元 ││ │、21日 │德之子,如不化解│元 │ ││ │ │其子立即有生命危│ │ ││ │ │險,須燒化數百具│ │ ││ │ │玉棺材、海清衣服│ │ ││ │ │數百件、佛珠數百│ │ ││ │ │條,送至佛寺。另│ │ ││ │ │因辰○○之女兒鬧│ │ ││ │ │離婚,作法事需花│ │ ││ │ │費10萬元。 │ │ │├────┼─────┼────────┼───┼────┤│巳○○○│94年8月7、│佯稱其子騎車發生│31萬元│ 31萬元 ││ │8日 │車禍,是被女鬼魂│ │ ││ │ │卡到,要祭改才會│ │ ││ │ │離開,否則女鬼魂│ │ ││ │ │會做怪,並須買僧│ │ ││ │ │衣、佛珠捐贈作善│ │ ││ │ │事,且須購買茶葉│ │ ││ │ │一斤、5 種水果,│ │ ││ │ │祭拜女鬼,費用計│ │ ││ │ │31 萬 元。 │ │ │├────┼─────┼────────┼───┼────┤│丙○○ │95年2 、3 │稱其女遭一男鬼纏│56萬元│56萬元 ││ │月間 │身,致使婚後不順│ │ ││ │ │,要祭改才會離開│ │ ││ │ │,否則男鬼魂會破│ │ ││ │ │壞婚事及吸取光陽│ │ ││ │ │氣,將活不過明年│ │ ││ │ │,要買24條洋煙、│ │ ││ │ │150 件水晶製觀音│ │ ││ │ │菩薩(每件約3,60│ │ ││ │ │0 元),共計60餘│ │ ││ │ │萬元,僅算56萬元│ │ ││ │ │。 │ │ │├────┼─────┼────────┼───┼────┤│甲○○○│94年間某日│佯稱其子白毅堂於│24萬元│24萬元 ││ │ │上、下班之路上卡│ │ ││ │ │到女鬼魂,要改運│ │ ││ │ │,要買袈裟祭拜女│ │ ││ │ │鬼,共約24萬餘元│ │ ││ │ │,僅算24萬,且須│ │ ││ │ │買5 種水果祭拜女│ │ ││ │ │鬼魂,及贈送被告│ │ ││ │ │香菸2 條。 │ │ │├────┼─────┼────────┼───┼────┤│子○○ │94年12月18│佯稱有1 男鬼魂纏│293,50│293,500 ││ │日 │住,須做功德及祭│0元 │元 ││ │ │改,購買佛衣及佛│ │ ││ │ │珠,用以祭拜男鬼│ │ ││ │ │,另外需買花2千 │ │ ││ │ │元及送被告香菸5 │ │ ││ │ │千5 百元。 │ │ │├────┼─────┼────────┼───┼────┤│辛○○ │95年1月4日│佯稱因「貓咪」向│70萬元│70萬元 ││ │ │辛○○及其夫、小│ │ ││ │ │孩討命,所以運勢│ │ ││ │ │不佳,要作法把貓│ │ ││ │ │咪之業障驅除,需│ │ ││ │ │購買幾百尊觀音佛│ │ ││ │ │祖及袈裟,施法後│ │ ││ │ │,可消除業障,改│ │ ││ │ │變運勢。 │ │ │├────┼─────┼────────┼───┼────┤│己○○ │95年1月14 │稱其曾因發生車禍│12萬元│12萬元 ││ │、17日 │,現在卡到女陰魂│ │ ││ │ │,要買玉棺、佛衣│ │ ││ │ │、佛珠,才可以解│ │ ││ │ │決,要不然女鬼魂│ │ ││ │ │要抓其去當丈夫,│ │ ││ │ │且活不過今年過年│ │ ││ │ │。 │ │ │├────┼─────┼────────┼───┼────┤│丁○○ │95年3月間 │稱其身上有1 個女│45萬元│45萬元 ││ │ │鬼纏身,一直吸走│ │ ││ │ │陽氣,可能會活不│ │ ││ │ │過明年,必需購買│ │ ││ │ │佛珠、袈裟,迴向│ │ ││ │ │做功德,女鬼才會│ │ ││ │ │離去,且要捐贈10│ │ ││ │ │0 件袈裟、佛珠10│ │ ││ │ │0 串,另外作法費│ │ ││ │ │用5萬元。 │ │ │├────┼─────┼────────┼───┼────┤│庚○○ │95年5 月30│稱其曾因發生車禍│77萬2 │77萬2 千││ │日、6 月1 │,現卡到女陰魂,│千元 │元 ││ │、13日 │要買佛衣、佛珠捐│ │ ││ │ │贈和尚,才可以解│ │ ││ │ │決,不然女鬼魂要│ │ ││ │ │抓其去當丈夫,且│ │ ││ │ │活不過今年農曆7 │ │ ││ │ │月。 │ │ │├────┼─────┼────────┼───┼────┤│戊○○○│97年7月25 │稱其子施冠宇因卡│56萬6 │56萬6 千││ │日至8月23 │陰身體不好,需要│千元 │元 ││ │日之間 │超渡冤魂,若要解│ │ ││ │ │決,就要跟冤魂協│ │ ││ │ │商、購買袈裟,將│ │ ││ │ │功德迴向給冤魂。│ │ │├────┼─────┼────────┼───┼────┤│寅○○ │95年9月6日│稱其夫卡到陰,要│32萬元│ 32萬元 ││ │ │祭改才會離開,若│ │ ││ │ │不做祭改,女鬼魂│ │ ││ │ │會將其夫吸光陽氣│ │ ││ │ │,將活不過明年,│ │ ││ │ │並須買袈裟及素珠│ │ ││ │ │祭拜女鬼,且幫其│ │ ││ │ │子曾俊元、曾品文│ │ ││ │ │改運等,購買祭拜│ │ ││ │ │用具,計32萬元。│ │ │├────┼─────┼────────┼───┼────┤│朱李濟 │95年8月中 │稱其曾因拿小孩,│38萬元│38萬元 ││ │旬 │這小孩心有不甘,│ │ ││ │ │要其償命,要跟這│ │ ││ │ │個小孩和解,需買│ │ ││ │ │佛衣、佛珠捐贈和│ │ ││ │ │尚才可。代訂上列│ │ ││ │ │物品、處理解運法│ │ ││ │ │事,共需38萬元。│ │ │├────┼─────┼────────┼───┼────┤│癸○○ │95年10月16│稱其卡到陰,要買│30萬元│30萬元 ││ │日 │2 箱洋酒及72斤豆│ │ ││ │ │子及鮮花祭拜,才│ │ ││ │ │會離開,若不做祭│ │ ││ │ │改,女鬼會把其吸│ │ ││ │ │光陽氣,且其子會│ │ ││ │ │離婚。另祭拜女鬼│ │ ││ │ │之費用需要花費25│ │ ││ │ │萬元。 │ │ │└────┴─────┴────────┴───┴────┘附表二:
┌────┬───────┐│原告 │供擔保得為假執││ │行之金額 │├────┼───────┤│丑○○ │拾玖萬元 │├────┼───────┤│辰○○ │肆拾萬元 │├────┼───────┤│巳○○○│拾萬元 │├────┼───────┤│甲○○○│捌萬元 │├────┼───────┤│子○○ │拾萬元 │├────┼───────┤│辛○○ │貳拾萬元 │├────┼───────┤│己○○ │肆萬元 │├────┼───────┤│丁○○ │拾伍萬元 │├────┼───────┤│丙○○ │拾捌萬元 │├────┼───────┤│庚○○ │貳拾陸萬元 │├────┼───────┤│戊○○○│拾捌萬元 │├────┼───────┤│寅○○ │拾萬元 │├────┼───────┤│朱李濟 │拾參萬元 │├────┼───────┤│癸○○ │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