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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聯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