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雄鷄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2,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