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就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2 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