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87,176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