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 告 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珍玉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被 告 冉芮寧原名孫冉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於原告起訴後,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蘇珍玉,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99年度第3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應堪認定。惟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裁定本件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應由蘇珍玉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502,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0年3月18日具狀將上開金額縮減為10,406,250元,及自該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一情,經核應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冉芮寧(原名孫冉玉鳳)自88年10月8日起至96年1月6日止,擔任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聯宏五福商業大樓(下稱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經核算於其任內總計收受管理費18,899,618元,而扣除被告自稱其任內無法收取之管理費為3,693,687元,再扣大樓支出費用4,799,681元,則被告卸任主任委員職位時,系爭大樓之管理費應尚有10,406,250元,詎被告迄今均未返還上開管理費,亦拒不移交相關帳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406, 250元,及自100年3月18日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實際負責收取管理費之期間為自90年9月起至96年1月6日解任為止,因系爭大樓之住戶多數對管理委員會失去信心,拒絕繳納管理費,故伊每月收取之管理費僅數萬元不等,又伊於交接時因新任主任委員劉天順拒絕接收帳冊,故伊將舊帳冊放置於系爭大樓14樓辦公室,嗣因天花板水管破裂導致帳冊毀損,故伊實際經收之管理費已無資料可供查核,惟其收取之管理費並未如原告所述之數額,支出之項目亦較原告主張為多,惟其帳冊毀損,其亦不知道各項收入、支出之項目、數額為何,原告就此部分應先舉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自88年10月8日起至96年1月6日止,擔任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二)系爭大樓管理費計算公式依本院卷第7-12頁之公式計算(除第一銀行部分每坪管理費應以20元計算),計算後總金額應如附表一為17,977,784元。
(三)本院卷第222-225頁係為被告在交接後,交予後任主委劉天順,其上所列呆帳為3,693,687元。
(四)系爭大樓支出部分,兩造不爭執項目為:清潔工每月薪資13,000元,電費每年240,223元,電話費每年5,314元,電梯保養費每月6,000元,雜費每月5,000元,住戶信箱30,000元。
四、本件爭點為:
(一)被告於任內收取之管理費若干?支出若干?
(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如訴之聲明之款項,有無理由?
五、本件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3項定有明文。被告雖以:系爭大樓規約並未規定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委之任期應為2年,劉天順於98年1月間,2年之任期業已屆滿,任滿未再辦理改選,已視同解任,自無權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由,主張劉天順起訴之訴訟行為係屬無權代理,起訴並不合法云云,惟原告否認上情,並提出系爭大樓96年度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83-93頁),辯稱:97年2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通過主委1任2年,可連任1次,任期共4年,並納入規約約定,劉天順提出本件訴訟時仍為原告之主委,自有權代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參諸首開說明,系爭大樓對於主委之任期既有規約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劉天順於96年1月6日起擔任原告之主委,於98年8月14日起訴時尚未超越系爭大樓規約所定期間,其提起本訴即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可資參考。原告主張:被告卸任後,未移交擔任主委期間之管理費及帳冊,顯有不當得利之情事等語,經被告否認,並辯稱:其雖自88年10月擔任主委,但前任主委王錫自88年10月至90年8月止,仍行使主委之職權,收取管理費,上開期間其並未收取到管理費用;又因大多數住戶已對管委會失去信心,所以積欠管理費用之情形相當普遍,其每月只能收取到數萬元管理費,其每月支付大樓支出後,已經入不敷出,要無不當得利之情事;又其與劉天順交接時,因劉天順不願接受帳冊,其將帳冊置放於13樓辦公室,嗣因天花板破裂造成辦公室淹水,帳冊已毀損而遭其丟棄,是其並無任何資料可供查核云云置辯。惟查:被告係自88年10月8日至96年1月6日擔任系爭大樓主委,期間系爭大樓管理費除第一銀行部分每坪管理費應以20元計算外,計算方式應如本院卷第7-12頁原告主張之公式計算,而被告與劉天順交接時,交予劉天順如本院卷第222-225頁之明細4張,其上所列呆帳為3, 693,687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前開公式計算後,系爭大樓每月應收取之管理費應如附表一計算而為17,977,784元,是被告既對為何未收取到上開管理費有所抗辯,並提出前開反對之主張,依前開說明,即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經查:
1. 被告移交主委職務時,並未一併移交帳冊一事,為兩造所
不爭執,被告雖辯稱:是劉天順自己不願接受帳冊,後來帳冊放在辦公室因淹水毀損,其就將帳冊丟棄云云,惟上情為劉天順否認,陳稱:其多次向被告催討交付帳冊,但被告一直拒不交付,辦公室並沒有因水管破裂情事,被告所言純屬子虛,後來被告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調偵字第238號涉嫌背信、侵占案件中,竟仍提出帳冊1本,足見被告所言不實等語。參諸系爭大樓管理帳冊為管理費收入支出之重要憑據,依被告所述,其與前任主委移交時曾生紛爭,自更應知帳冊保管移交之重要性,故其交接時,竟未移交帳冊,甚而未妥善保管帳冊,導致帳冊因而淹水毀損,實已有昧常情,且縱使帳冊因水毀損,被告亦應將上情通知劉天順,又豈有任意將帳冊丟棄之理,其上開辯解,顯然有悖常理,而難以採信。又被告對於帳冊既已丟棄,為何得在偵查中另提出帳冊1本(見本院證物袋)一事,竟辯稱:這是我後來憑印象寫出來的云云,惟其提出上開帳冊,其內容字跡不一,細項繁多,顯然不可能為一人一時所回想編寫,上開帳冊之真實性,亦有可疑。是被告既拒絕移交帳冊,又未能就住戶短繳之管理費、為大樓支出之款項,提出相關證明,自難認其所辯為真實。
2. 被告雖辯稱:管理費欠繳的人很多,每月都只收到幾萬元
云云,惟本院卷第222-225頁之明細4張,係被告移交主委職務時交付予劉天順一事,為被告所不爭執,查上開明細對於系爭大樓欠繳管理費之住戶與期間,業已列明註記,總計其金額為3,693,687元等語,有上開明細4張在卷可稽。參諸上開明細為被告移交職務時所製作,當時帳冊仍存,被告之記憶較為清晰,且此係其欲說明為何無管理費可移交予劉天順之用,被告自無保留而漏載欠繳款項之必要,堪認被告擔任主委期間欠繳管理費之金額應如上開明細所載,原告依此主張應收管理費扣除上開欠繳金額,即為被告收取管理費之總金額等語,為有理由,被告空言辯稱:欠繳金額不止上開明細所載云云,不足採信。
3. 又被告辯稱:其雖自88年10月起即開始擔任主委,但前任
主委王錫自88年11月至90年8月間,仍行使主委之職權搶收管理費,其至90年9月份起,方得完整收取全部住戶之管理費用等語,有其提出王錫製作之88年11月至90年8月收支結算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53頁)。參諸上開收支結算表,其上確有載明收取管理費之現金收入,並蓋有王錫之職章,而證人王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證稱:我從88年10月移交帳冊予被告後就沒再收管理費了等語,惟其亦自承:我與被告的確有一段時間都聲稱自己為管委會主委,兩邊都有在收管理費,後來我把帳冊移交給被告,才沒有繼續收取管理費等語(見本院卷第239頁),堪認被告主張王錫在其擔任主委後仍繼續收取管理費一事,並非無據,王錫證稱其自88年10月起即未再收取管理費等語,應屬有誤,而應以帳冊之記載為準。是被告自88年10月至90年8月間收取管理費用,自應扣除王錫收取之部分1,886,540元(計算式:249,105+217,197+124,655+82,266+57,349+59,180+62,925+56,332+65,228+67,698+70,197+54,533+78,342+95,343+89,760+76,926+86,045+67,305+62,000+63,295+50,564+50,295=1,886,540)。綜上,被告擔任主委期間收取之管理費用,應如附表一計算後,扣除住戶欠繳管理費呆帳3,693,687元,復扣除88年10月至90年8月間,由前任主委王錫所收取之1,886,540元,而為12,397,557元(計算式:17,977,784-3,693,687-1,886, 540=12,397,557)。
4. 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
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參諸系爭大樓之支出款項,兩造不爭執項目為:
清潔工每月薪資13,000元,電費每年240,223元,電話費每年5,314元,電梯保養費每月6,000元,雜費每月5,000元,住戶信箱30,000元,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被告雖辯稱:大樓花費很多,不只原告所列之上開項目云云,惟其歷經多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均未能具體提出大樓其他支出款項之項目、金額及憑據,其主張即難憑採。又原告於99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中,對於被告主張每月管理員費用為88,000元一事並不爭執,惟嗣後主張欲撤銷上開自認之聲明,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其負證明其自認內容與事實不符之舉證責任,參諸被告就上開保全支出項目一事,曾提出其與前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簽約之契約書1份(見本院卷第73頁),其內載明每月費用為88,000元,原告雖以:前任主委王錫之收支結算表內,每月管理員費用僅35,000元,劉天順任內,管理員薪資亦僅12,000元,管理員費用不可能如被告主張之高額等語欲撤銷其自認,惟每任主委所聘請之管理員並不相同,薪資亦有所相異,被告主張之管理費用支出乃係與保全公司簽約之結果,其費用與聘請之管理員薪資有異,亦非有違常情,是原告並未能證明其自認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亦未同意其自認之撤銷,自應以其自認之內容計算被告任內管理費用之支出,被告任內之管理費支出金額應如附表二所示而為11,421,682元。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綜上所述,被告收取之管理費用為12,397,557元,扣除支出費用11,421,682元後,剩餘975,875元。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洵屬有據,自應予以准許,其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即屬無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75,875元,及自100年3月18日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附表一:被告應收受管理費明細┌───┬───┬────┬────────────────────────┐│樓別 │ 坪數 │業主名稱│管理費金額 ││ │ │ ├────┬────┬────┬────┬────┤│ │ │ │F1-2/40 │空屋/30 │辦住/ 60│特業/ 70│ 備註 ││ │ │ │ 元 │元 │元 │元 │ ││ │ │ │ │ │ │ │ │├───┼───┼────┼────┼────┼────┼────┼────┤│B-1 │490.06│聯宏大樓│ │ │ │ │ │├───┼───┼────┼────┼────┼────┼────┼────┤│B-2 │490.06│聯宏大樓│ │ │ │ │ │├───┼───┼────┼────┼────┼────┼────┼────┤│1F │329.46│第一銀行│(以20元│ │ │ │ ││ │ │ │計算) │ │ │ │ ││ │ │ │ 6589元│ │ │ │ │├───┼───┼────┼────┼────┼────┼────┼────┤│2F │396.50│第一銀行│(以20元│ │ │ │ ││ │ │ │計算) │ │ │ │ ││ │ │ │ 7930元│ │ │ │ │├───┼───┼────┼────┼────┼────┼────┼────┤│3F │369.50│第一銀行│ │(以20元│ │ │ ││ │ │ │ │計算) │ │ │ ││ │ │ │ │ 7930元│ │ │ │├───┼───┼────┼────┼────┼────┼────┼────┤│4F │396.50│大立百貨│ │ │ 23790│電費1000│水塔1000││ │ │公司 │ │ │ │ │ │├───┼───┼────┼────┼────┼────┼────┼────┤│5F │396.50│第一銀行│ │(以20元│ │ │ ││ │ │ │ │計算) │ │ │ ││ │ │ │ │ 7930元│ │ │ │├───┼───┼────┼────┼────┼────┼────┼────┤│6F-1 │152.30│泛博國際│ │ │ 9138│ │ ││ │ │公司 │ │ │ │ │ │├───┼───┼────┼────┼────┼────┼────┼────┤│6F-2 │223.83│大來賓館│ │ │ │ 15668│水塔1000│├───┼───┼────┼────┼────┼────┼────┼────┤│7F-1 │152.30│龍興昱 │ │ 4569│ │ │ ││ │ │(五) │ │ │ │ │ │├───┼───┼────┼────┼────┼────┼────┼────┤│7F-2.3│96.20 │紫 蘿│ │ 2886│ │ │ │├───┼───┼────┼────┼────┼────┼────┼────┤│7F-4.5│123.71│宏森國際│ │ 3711│ │ │ ││ │ │公司 │ │ │ │ │ │├───┼───┼────┼────┼────┼────┼────┼────┤│8F-1.3│286.00│王龢芬 │ │ 8580│ │ │ │├───┼───┼────┼────┼────┼────┼────┼────┤│8F-2 │86.10 │國產局 │ │ 2583│ │ │ │├───┼───┼────┼────┼────┼────┼────┼────┤│9F-1 │10.50 │陳巨岳 │ │ 315│ │ │ │├───┼───┼────┼────┼────┼────┼────┼────┤│9F-2 │10.19 │黃啟貞 │ │ 306│ │ │ │├───┼───┼────┼────┼────┼────┼────┼────┤│9F-3 │ 8.97 │聯宏建設│ │ 269│ │ │ ││ │ │公司 │ │ │ │ │ │├───┼───┼────┼────┼────┼────┼────┼────┤│9F-4 │10.47 │余子賢 │ │ 314│ │ │ │├───┼───┼────┼────┼────┼────┼────┼────┤│9F-5 │25.55 │傑祥報關│ │ │ 1533│ │ │├───┼───┼────┼────┼────┼────┼────┼────┤│9F-6 │22.70 │德興航業│ │ │ 1362│ │ │├───┴───┴────┼────┼────┼────┼────┼────┤│ 第 1 頁 總計 │ 14519│ 39393│ 35823│ 16668│ 2000│└────────────┴────┴────┴────┴────┴────┘(頁二)┌───┬───┬────┬────────────────────────┐│樓別 │坪數 │業主名稱│ 管理費金額 ││ │ │ ├────┬────┬────┬────┬────┤│ │ │ │F1-2/40 │空屋/30 │辦住/60 │特業/70 │備註 ││ │ │ │ 元 │ 元 │ 元 │ 元 │ │├───┼───┼────┼────┼────┼────┼────┼────┤│9F-7 │29.56 │楊長慧 │ │ 887│(誤繕)│ │ ││ │ │ │ │ │ 1774元│ │ │├───┼───┼────┼────┼────┼────┼────┼────┤│9F-8 │20.42 │蕭清輝 │ │ 613│ │ │ │├───┼───┼────┼────┼────┼────┼────┼────┤│9F-9 │20.47 │鄭謝玉鳳│ │ │ 1228│ │ │├───┼───┼────┼────┼────┼────┼────┼────┤│9F- │35.82 │蔡素貞 │ │ 1075│ │ │ ││10.12.│ │ │ │ │ │ │ ││13 │ │ │ │ │ │ │ │├───┼───┼────┼────┼────┼────┼────┼────┤│9F- │24.29 │許素敏 │ │ 729│ │ │ ││11.15 │ │ │ │ │ │ │ │├───┼───┼────┼────┼────┼────┼────┼────┤│9F- │51.63 │陳慧理 │ │ │(誤繕)│ │ ││14.22 │ │ │ │ │ 3098元│ │ │├───┼───┼────┼────┼────┼────┼────┼────┤│9F- │19.16 │陳張簡淑│ │ 575│ │ │ ││17.19 │ │惠 │ │ │ │ │ │├───┼───┼────┼────┼────┼────┼────┼────┤│9F-21 │ 9.36 │洪 輝 │ │ 281│ │ │ │├───┼───┼────┼────┼────┼────┼────┼────┤│10F- │31.05 │袁剛正 │ │ │ 1863│ │ ││1.2.3 │ │ │ │ │ │ │ │├───┼───┼────┼────┼────┼────┼────┼────┤│10F-4 │22.71 │董丁阿花│ │ │(誤繕)│ │ ││ │ │ │ │ │ 1363元│ │ │├───┼───┼────┼────┼────┼────┼────┼────┤│10F-5 │19.40 │許己發 │ │ │ 1164│ │ │├───┼───┼────┼────┼────┼────┼────┼────┤│10F- │29.50 │萬宇營造│ │ │ 1770│ │ ││6.7 │ │ │ │ │ │ │ │├───┼───┼────┼────┼────┼────┼────┼────┤│10F-8 │10.21 │邱昭光 │ │ 306│ │ │ │├───┼───┼────┼────┼────┼────┼────┼────┤│10F-9 │15.19 │廖秋月 │ │(誤繕)│ │ │ ││ │ │ │ │ 456元│ │ │ │├───┼───┼────┼────┼────┼────┼────┼────┤│10F-10│10.21 │徐瑞芝 │ │ 306│ │ │ │├───┼───┼────┼────┼────┼────┼────┼────┤│10F- │21.61 │歐福強 │ │ 648│ │ │ ││11.14 │ │ │ │ │ │ │ │├───┼───┼────┼────┼────┼────┼────┼────┤│10F- │19.05 │蔡繼杜 │ │ │(誤繕)│ │ ││17.18 │ │ │ │ │ 1143元│ │ │├───┴───┴────┼────┼────┼────┼────┼────┤│ 第 2 頁 總計 │ │(誤繕)│(誤繕)│ │ ││ │ │ 7645元│ 13403元│ │ │└────────────┴────┴────┴────┴────┴────┘
(頁三)┌───┬───┬────┬────────────────────────┐│樓別 │坪數 │業主名稱│ 管理費金額 ││ │ │ ├────┬────┬────┬────┬────┤│ │ │ │F1-2/40 │空屋/30 │辦住/60 │特業/70 │備註 ││ │ │ │ 元 │ 元 │ 元 │ 元 │ │├───┼───┼────┼────┼────┼────┼────┼────┤│10F-20│9.46 │宣家騏 │ │ │ 568│ │ │├───┼───┼────┼────┼────┼────┼────┼────┤│10F-21│9.73 │李信承 │ │ │ 584│ │ │├───┼───┼────┼────┼────┼────┼────┼────┤│10F-22│9.09 │李瑞旭 │ │ 273│ │ │ │├───┼───┼────┼────┼────┼────┼────┼────┤│10F-23│9.43 │朱玲淑 │ │ │ 566│ │ │├───┼───┼────┼────┼────┼────┼────┼────┤│10F-24│(誤繕)│蘇順國 │ │ │ 542│ │ ││ │9.03 │ │ │ │ │ │ │├───┼───┼────┼────┼────┼────┼────┼────┤│10F-25│9.36 │張蕭玉蘭│ │ │ 562│ │ │├───┼───┼────┼────┼────┼────┼────┼────┤│11F-1 │10.50 │孔繁琳 │ │ │ 630│ │ │├───┼───┼────┼────┼────┼────┼────┼────┤│11F-2 │10.19 │黃娟美 │ │ 306│ │ │ │├───┼───┼────┼────┼────┼────┼────┼────┤│11F-3 │10.36 │郭勁初 │ │ │ 622│ │ │├───┼───┼────┼────┼────┼────┼────┼────┤│11F-4 │8.97 │徐桂芳 │ │ 269│ │ │ │├───┼───┼────┼────┼────┼────┼────┼────┤│11F-5 │10.36 │林志隆 │ │ │ 622│ │ │├───┼───┼────┼────┼────┼────┼────┼────┤│11F-6 │22.74 │日隆行 │ │ │ 1364│ │ │├───┼───┼────┼────┼────┼────┼────┼────┤│11F- │29.50 │陳慧瑩 │ │ 885│ │ │ ││7.8 │ │陳慧珍 │ │ │ │ │ │├───┼───┼────┼────┼────┼────┼────┼────┤│11F-9 │15.19 │楊浴平 │ │ │ 911│ │ │├───┼───┼────┼────┼────┼────┼────┼────┤│11F-10│20.42 │陳瑞英 │ │ 613│ │ │ │├───┼───┼────┼────┼────┼────┼────┼────┤│11F-11│10.24 │黃萬來 │ │ 307│ │ │ │├───┼───┼────┼────┼────┼────┼────┼────┤│11F-12│10.24 │李茂盛 │ │ │ 614│ │ │├───┼───┼────┼────┼────┼────┼────┼────┤│11F- │22.74 │劉天順 │ │ │ 1364│ │ ││13.15 │ │ │ │ │ │ │ │├───┼───┼────┼────┼────┼────┼────┼────┤│11F-14│14.55 │劉春香 │ │ 437│ │ │ │├───┼───┼────┼────┼────┼────┼────┼────┤│11F-16│13.08 │李秀玲 │ │ 392│ │ │ │├───┴───┴────┼────┼────┼────┼────┼────┤│ 第 3 頁 總計 │ │ 3482│ 8949│ │ │└────────────┴────┴────┴────┴────┴────┘
(頁四)┌───┬───┬────┬────────────────────────┐│樓別 │坪數 │業主名稱│ 管理費金額 ││ │ │ ├────┬────┬────┬────┬────┤│ │ │ │F1-2/40 │空屋/30 │辦住/60 │特業/70 │備註 ││ │ │ │ 元 │ 元 │ 元 │ 元 │ │├───┼───┼────┼────┼────┼────┼────┼────┤│11F- │28.51 │黃美珠 │ │ │ 1711│ │ ││17.18.│ │ │ │ │ │ │ ││20 │ │ │ │ │ │ │ │├───┼───┼────┼────┼────┼────┼────┼────┤│11F- │19.46 │詹益治 │ │ 584│ │ │ ││19.21 │ │ │ │ │ │ │ │├───┼───┼────┼────┼────┼────┼────┼────┤│11F-22│9.09 │趙寶源 │ │ 273│ │ │ │├───┼───┼────┼────┼────┼────┼────┼────┤│11F-23│9.43 │開 發 │ │ 283│ │ │ │├───┼───┼────┼────┼────┼────┼────┼────┤│11F-24│9.03 │樓炳泰 │ │ 271│ │ │ │├───┼───┼────┼────┼────┼────┼────┼────┤│11F-25│9.36 │王黃金玉│ │ 281│ │ │ │├───┼───┼────┼────┼────┼────┼────┼────┤│12F-1 │20.47 │葉宏欽 │ │ 614│ │ │ │├───┼───┼────┼────┼────┼────┼────┼────┤│12F-2 │21.34 │皓昇公司│ │1 │ 1280│ │ │├───┼───┼────┼────┼────┼────┼────┼────┤│12F-3 │8.97 │吳明璋 │ │ │ 538│ │ │├───┼───┼────┼────┼────┼────┼────┼────┤│12F- │25.55 │乾然精社│ │ │ 1533│ │ ││4.9 │ │ │ │ │ │ │ │├───┼───┼────┼────┼────┼────┼────┼────┤│12F-5 │11.83 │趙怡莊 │ │ │ 710│ │ │├───┼───┼────┼────┼────┼────┼────┼────┤│12F- │29.50 │中華會館│ │ │ 1770│ │ ││6.7 │ │ │ │ │ │ │ │├───┼───┼────┼────┼────┼────┼────┼────┤│12F-8 │10.21 │陳銀和 │ │ │ 613│ │ │├───┼───┼────┼────┼────┼────┼────┼────┤│12F-10│10.21 │林鴻聰 │ │ │ 613│ │ │├───┼───┼────┼────┼────┼────┼────┼────┤│12F- │20.48 │邱詠秋 │ │ 614│ │ │ ││11.12 │ │ │ │ │ │ │ │├───┼───┼────┼────┼────┼────┼────┼────┤│12F- │22.74 │徐望陽 │ │ │ 1364│ │ ││13.15 │ │ │ │ │ │ │ │├───┼───┼────┼────┼────┼────┼────┼────┤│12F- │27.63 │涂秀吉 │ │ 829│ │ │ ││14.16 │ │ │ │ │ │ │ │├───┼───┼────┼────┼────┼────┼────┼────┤│12F- │19.46 │黃自燕 │ │ 584│ │ │ ││19.21 │ │ │ │ │ │ │ │├───┼───┼────┼────┼────┼────┼────┼────┤│12F- │77.98 │吳克為 │ │ 2339│ │ │ ││17.18.│ │ │ │ │ │ │ ││20.22.│ │ │ │ │ │ │ ││23 │ │ │ │ │ │ │ │├───┼───┼────┼────┼────┼────┼────┼────┤│13F-1 │27.49 │冉芮寧 │ │ 825│ │ │ │├───┴───┴────┼────┼────┼────┼────┼────┤│ 第 4 頁 總計 │ │ 7497 │ 10132│ │ │└────────────┴────┴────┴────┴────┴────┘
(頁五)┌───┬───┬────┬────────────────────────┐│樓別 │坪數 │業主名稱│ 管理費金額 ││ │ │ ├────┬────┬────┬────┬────┤│ │ │ │F1-2/40 │空屋/30 │辦住/60 │特業/70 │備註 ││ │ │ │ 元 │ 元 │ 元 │ 元 │ │├───┼───┼────┼────┼────┼────┼────┼────┤│13F- │32.14 │冉芮寧 │ │ 954│ │ │ ││4.6.7 │ │ │ │ │ │ │ │├───┼───┼────┼────┼────┼────┼────┼────┤│13F-2 │8.97 │聯宏建設│ │ 269│ │ │ ││ │ │公司 │ │ │ │ │ │├───┼───┼────┼────┼────┼────┼────┼────┤│13F- │25.55 │陳玲玉 │ │ │(誤繕)│ │ ││3.5 │ │ │ │ │ 1533元│ │ │├───┼───┼────┼────┼────┼────┼────┼────┤│13F- │23.13 │蘇秀義 │ │ 694│ │ │ ││8.9 │ │ │ │ │ │ │ │├───┼───┼────┼────┼────┼────┼────┼────┤│13F- │38.27 │陳義信 │ │ 1148│ │ │ ││10.11.│ │ │ │ │ │ │ ││12.13 │ │ │ │ │ │ │ │├───┼───┼────┼────┼────┼────┼────┼────┤│13F- │29.52 │梁瑞珍 │ │ 886│ │ │ ││14.15 │ │ │ │ │ │ │ │├───┼───┼────┼────┼────┼────┼────┼────┤│13F- │19.05 │莊春金 │ │ │ 1143│ │ ││16.18 │ │ │ │ │ │ │ │├───┼───┼────┼────┼────┼────┼────┼────┤│13F- │24.28 │海喬貿易│ │ │ 1457│ │ ││17.19 │ │公司 │ │ │ │ │ │├───┼───┼────┼────┼────┼────┼────┼────┤│13F-20│9.46 │楊坤銘 │ │ 284│ │ │ │├───┼───┼────┼────┼────┼────┼────┼────┤│13F-21│9.73 │劉林碧娥│ │ │ 584│ │ │├───┼───┼────┼────┼────┼────┼────┼────┤│13F- │18.12 │周珍珍 │ │ 544│ │ │ ││22.24 │ │ │ │ │ │ │ │├───┼───┼────┼────┼────┼────┼────┼────┤│13F- │18.79 │陳嘉瑞 │ │(誤繕)│ │ │ ││23.25 │ │ │ │ 564元│ │ │ │├───┼───┼────┼────┼────┼────┼────┼────┤│14F- │45.02 │鐘新賢 │ │ │ │(誤繕)│電費800 ││1.2.4 │ │ │ │ │ │ 3151元│ │├───┼───┼────┼────┼────┼────┼────┼────┤│14F- │19.33 │徐尉輔 │ │ 580│ │ │ ││3.5 │ │ │ │ │ │ │ │├───┼───┼────┼────┼────┼────┼────┼────┤│14F- │41.32 │張光文 │ │ 1240│ │ │ ││6.8 │ │ │ │ │ │ │ │├───┼───┼────┼────┼────┼────┼────┼────┤│14F-7 │15.19 │許德隆 │ │ 456│ │ │ │├───┼───┼────┼────┼────┼────┼────┼────┤│14F- │20.42 │洪士洲 │ │ 613│ │ │ ││9.10 │ │ │ │ │ │ │ │├───┼───┼────┼────┼────┼────┼────┼────┤│14F- │56.24 │王文聰 │ │ 1687│(誤繕)│ │ ││11.12.│ │ │ │ │ 3374元│ │ ││13 │ │ │ │ │ │ │ │├───┼───┼────┼────┼────┼────┼────┼────┤│14F- │103.44│中石化公│ │ 3103│ │ │ ││14~20 │ │司 │ │ │ │ │ │├───┼───┼────┼────┼────┼────┼────┼────┤│15F-1 │10.50 │王秋惠 │ │ 315 │ │ │ │├───┴───┴────┼────┼────┼────┼────┼────┤│ 第 5 頁 總計 │ │(誤繕)│(誤繕)│(誤繕)│ 800 ││ │ │ 13347元│ 8091元│ 3151元│ │└────────────┴────┴────┴────┴────┴────┘
(頁六)┌───┬───┬────┬────────────────────────┐│樓別 │坪數 │業主名稱│ 管理費金額 ││ │ │ ├────┬────┬────┬────┬────┤│ │ │ │F1-2/40 │空屋/30 │辦住/60 │特業/70 │備註 ││ │ │ │ 元 │ 元 │ 元 │ 元 │ │├───┼───┼────┼────┼────┼────┼────┼────┤│15F- │31.46 │張英傑 │ │ 944│ │ │ ││2.3.5 │ │ │ │ │ │ │ │├───┼───┼────┼────┼────┼────┼────┼────┤│15F-4 │8.97 │日隆行 │ │ │ 538│ │ │├───┼───┼────┼────┼────┼────┼────┼────┤│15F-6 │11.94 │劉宗和 │ │ 358│ 716│ │ │├───┼───┼────┼────┼────┼────┼────┼────┤│15F-8 │14.75 │劉顏淑嫈│ │ 443│(誤繕)│ │ ││ │ │ │ │ │ 885元│ │ │├───┼───┼────┼────┼────┼────┼────┼────┤│15F-9 │14.75 │歐鳳春 │ │ 443│(誤繕)│ │ ││ │ │ │ │ │ 885元│ │ │├───┼───┼────┼────┼────┼────┼────┼────┤│15F-10│10.21 │陳蔡彩霞│ │ │ 613│ │ │├───┼───┼────┼────┼────┼────┼────┼────┤│15F-11│10.21 │劉文景 │ │ │ 613│ │ │├───┼───┼────┼────┼────┼────┼────┼────┤│15F-12│10.24 │李麗蓉 │ │ 307│ 614│ │ │├───┼───┼────┼────┼────┼────┼────┼────┤│15F-13│10.24 │廖淑惠 │ │ 307│ │ │ │├───┼───┼────┼────┼────┼────┼────┼────┤│15F-14│11.37 │尤秋田 │ │ 341│ │ │ │├───┼───┼────┼────┼────┼────┼────┼────┤│15F-15│11.37 │葉津鈴 │ │ 341│ │ │ │├───┼───┼────┼────┼────┼────┼────┼────┤│15F-16│13.08 │聯宏建設│ │ 392│ │ │ ││ │ │公司 │ │ │ │ │ │├───┼───┼────┼────┼────┼────┼────┼────┤│15F-17│9.59 │陳貞郎 │ │ │(誤繕)│ │ ││ │ │ │ │ │ 575元│ │ │├───┼───┼────┼────┼────┼────┼────┼────┤│15F-18│9.46 │吳盛雄 │ │ │ 568│ │ │├───┼───┼────┼────┼────┼────┼────┼────┤│15F- │50.00 │陳益樹 │ │ 1500│ │ │ ││7.19 │ │ │ │ │ │ │ │├───┼───┼────┼────┼────┼────┼────┼────┤│15F- │18.55 │昆鑫公司│ │ 557│ │ │ ││20.22 │ │ │ │ │ │ │ │├───┼───┼────┼────┼────┼────┼────┼────┤│15F-21│9.73 │李江淑媛│ │ 292│ │ │ │├───┼───┼────┼────┼────┼────┼────┼────┤│15F- │18.79 │周黃素蘭│ │ │(誤繕)│ │ ││23.25 │ │ │ │ │ 1127元│ │ │├───┼───┼────┼────┼────┼────┼────┼────┤│15F-24│9.03 │鄭莉萍 │ │ 271│ │ │ │├───┼───┼────┼────┼────┼────┼────┼────┤│16F │350.45│陳麗月 │ │ 10514│ │ │ │├───┴───┴────┼────┼────┼────┼────┼────┤│ 第 6 頁 總計 │ │ 17010│(誤繕)│ │ ││ │ │ │ 7134元│ │ │├────────────┼────┼────┼────┼────┼────┤│ 右各格第1~6頁 總計 │14519元 │ 88374元│83532元 │19819元 │ 2800元 │├────────────┼────┴────┴────┴────┴────┤│ 右為第1~6頁每月應收管理│自88年10月~95年12月止應收管理費 ││ 費總金額 │ ││ │209,044×86(月)= 17,977,784 │└────────────┴────────────────────────┘附表二(被告支出項目)┌─┬───────────────────────────────┐│1 │管理費1名每月薪資88000元×7年2個月(86個月)= 7,568,000元 │├─┼───────────────────────────────┤│2 │清潔工1名每月薪資13000元×7年2個月(86個月)= 1,118,000元 │├─┼───────────────────────────────┤│3 │電費每年240,223元×7年2個月(86個月)=1,721,59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4 │電話每年5,314元×7年2個月(86個月)=38,0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5 │電梯保養費每月6,000元×7年2個月(86個月)= 516,000元 │├─┼───────────────────────────────┤│6 │雜費每月5,000元×7年2個月(86個月)= 430,000元 │├─┼───────────────────────────────┤│7 │住戶信箱 30,000元 │├─┼───────────────────────────────┤│ │以上總計 11,421,6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