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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被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3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5 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該院上開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裁判日期:200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