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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事聲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14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 對 人 許玉成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8 月18日所為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2 號更生事件之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從事遊艇製造業,具有相當專業工作能力,日後薪資尚有增加之可能,其自覺無力償還之欠款,不應每月賺取2 萬餘元之收入為償債計畫,且是否尚有業績、年終獎金等津貼福利金未加計列入真實收入,尚待審查。又相對人與三位兄妹共同扶養之中度肢障母親,是否已受領政府津貼、補助款、年金等,仍待審查,如受領津貼等款項,應先剔減該數額,再作扶養數額之計算。相對人亦未有增加收入之行為,如:兼職、打工以增加清償成數之積極作為,僅以單月薪資為每月收入認定,且復未考量債務人扶養支出之必要數額似嫌草率,原裁定對債權人債權影響甚鉅,爰依法聲明異議,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第1 至3項 定有明文。又按,消債條例之制定,乃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進而健全社會經濟之發展,消債條例第1 條定有明文,故除有同條例第63條所定之情形外,法院得斟酌裁量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查:㈠原裁定審酌相對人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 下同)20,000 元

至24,000元,相對人每月清償11,000元,以民國9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基準計算,相對人所餘金額尚不足其支付每月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1,309元及母親之扶養費2,827 元(11,309 元÷4 人=2,827 元) ,共14,136元之支出,清償年限為延長為8 年,清償成數亦已達31.83%,故認相對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為公允,固非全然無憑。惟相對人自99年1 月起,薪資收入改為日薪制,已非平均月薪20,000元至24,000元,雖查相對人個人無其他獎金、津貼之收入,然相對人除陳報其任職之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敬遊公司) 外,另有其他收入未一併陳報,此有相對人99年10月14日提出之陳報狀及99年1 月至8 月之薪資單、敬遊公司99年11月9 日之回函在卷可佐( 本院卷第25頁至第33頁、第37頁) ,則相對人每月收入數額為何尚有未明,原裁定以相對人每月20,000元至24, 000 元之收入為基準認可更生方案,要難謂無有失公允之處。

㈡原裁定雖認相對人每月需負擔其母親之2,827 元扶養費,惟

查相對人之母親自91年1 月1 日迄今,另領有每月6,000 元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有99年10月6 日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市社局二字第0990045546號函在卷可徵( 本院卷第

24 頁),是以,計算相對人需負擔之扶養費時,理應先扣除每月6,000 元之津貼款項,準此,相對人每月所需負擔之扶養費應為1,327 元【(11,309 元-6,000 元) ÷4 =1,327元】,則原裁定疏未先行扣除被扶養人已領津貼,計算得出相對人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並據此認可更生方案,難謂非無不適當之處。

㈢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從事遊艇製造業,具有相當專業工作能力

,應增加收入以提高清償成數等語。惟相對人任職之工作、收入等,尚需視社會經濟狀況、相對人之勞動能力等要素為考量,不得以遊艇製造業即有專業能力為由,遽認相對人有積極增加收入以清償債務之義務,異議人此部份之主張,不足採信。則異議人以相對人需增加收入為由異議,自非本院認為原裁定有失公允之憑據。

㈣綜上所述,相對人未據實陳報其薪資收入情況、受領之社會

補助及津貼等款項,可謂有隱匿收入之情形,且足以影響相對人之清償能力及債權人債權受償比例,有失公允。準此,原裁定所認可之系爭更生方案,顯有未洽,應有重新審酌之必要。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

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