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陳英鳳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被 上訴人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