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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保險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陳英鳳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被 上訴人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