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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 告 蔡林秋蘭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複代理人 黃耀平律師被 告 振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被 告 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勇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嘉被 告 陳玉輝上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尚應調查下列證據:

一、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調原告申領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卷一第249頁)之申請及鑑定表等相關資料。

二、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3 日迄今領取傷病給付或失能給付之數額各為何?並請檢附該核定通知書其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