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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 告 謝文庭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被 告 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陳玉秀訴訟代理人 林怡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五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等
裁判日期:201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