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恆信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李明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峰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66號給付資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44,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