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1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確認債權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附本票記載僅壹拾伍萬元;又所提出之約定書為民國99年1 月5 日簽訂,不在抵押權擔保時間內)
三、債務人姓名「劉銘傳」應具狀更正為「乙○○」。
四、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