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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88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5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2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6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新台幣100,0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