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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7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佈道團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七一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116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5,0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7124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存字第7124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