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5號聲 請 人 施周群貞
施敏郎施國瑞施桂卿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施國鋒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蘇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施國鋒(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施國鋒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施國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鄉○○村○○路○○○ 巷○○號)於98年12月23日死亡,惟其離婚且無子嗣,養父施天保、祖父施登河及祖母柯尋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施敏郎、施周群貞、施國瑞、施桂卿為被繼承人之本生父母及兄姊,為求有效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問題,爰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為證,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離婚且無子嗣,養父施天保、祖父施登河及祖母柯尋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有高雄市鳥松區戶政事務所100 年2 月15日高市鳥松戶字第1000000565號函1 份在卷可憑,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㈡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
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蘇志成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爰選任蘇志成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