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進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開當事人間因仲裁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謝啟萬教授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九十八年度臺仲聲字第七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仲裁「澎湖縣吉貝村西崁山海岸環境改善工程」履約爭議事件,經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以98年度臺仲聲字第7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並已分別選定陳錦芳律師、陳麗珍律師為仲裁人,然已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迄今尚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台灣營建仲裁協會99年2 月9 日臺營仲字第99056號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依上開條文規定,即屬有據。又本件兩造所爭執之標的為聲請人所承攬之「澎湖縣吉貝村西崁山海岸環境改善工程」,是否有未依契約圖說施工及是否有施工逾期之情事,並涉及海事工程、海岸塊石拋放及舖設等土木、建築專業,有98年10月27日仲裁協議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該事件之性質及另二位仲裁人已具備律師身分,而認主任仲裁人應以具有工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較為適宜,而謝啟萬教授為美國賓州州立大學土木工程博士,專長為大地工程、大地環境分析、地工數值分析等,是由其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任其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