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仲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開當事人間因仲裁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純森副教授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九年度仲雄聲義字第二十八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合作興建暨經營高雄港第三貨櫃中心第二期物流中心倉庫及附屬設施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爭議仲裁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9年度仲雄聲義字第2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雖已分別選定謝慶輝律師、蘇俊誠律師為仲裁人,然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迄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99年9 月24日
(99)仲雄業字第99078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係屬有據。又兩造仲裁爭議標的為確認系爭工程契約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冷凍設備及機電設備項目係屬聲請人之自備設施,有仲裁聲明狀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本院審酌爭議事件之性質,認兩造所選定之仲裁中均具法律專業,故認由兼具工程及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較為適當,而陳純森副教授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中之人選,其專長為營建管理、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及鋼結構專業,曾擔任高雄市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現任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冊資料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8頁背面),原告亦同意由陳純森副教授擔任主任仲裁人(見本院第46頁),參以相對人表示希望由具備工程專業背景之人選擔任主任仲裁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頁背面)以觀,認由陳純森副教授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任陳純森副教授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