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仲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振遠相 對 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周義昌」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振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引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