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仲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邊國鈞律師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上開當事人間因仲裁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姚乃嘉教授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九年度仲雄聲義字第九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案興建營運合約」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爭議仲裁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9年度雄仲聲義字第9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並已分別選定黃立教授、姚志明教授為仲裁人,然已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迄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99年9 月8 日
(99)仲雄業字第99071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係屬有據。又兩造仲裁爭議標的為系爭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款之爭議,本院審酌該事件之性質,認以具有工程、法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較為適宜,而相對人所推薦之姚乃嘉教授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中之人選,其專長為營建管理、施工規劃與控制、工程時程分析、工程合約與仲裁,學經歷為美國伊利諾大學營建管理博士、臺灣大學土木研究所碩士、中央大學土木系學士、教育部公共工程品質評鑑委員、考試院高考命題委員,參以聲請人亦於99年11月22日具狀表示對於由姚乃嘉教授擔任系爭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並無意見,故本院認由其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任姚乃嘉教授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