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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仲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仲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邊國鈞律師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上開當事人間因仲裁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乙○○○○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九年度仲雄聲義字第十四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仲裁「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案興建營運合約」,聲請人依相對人指示聘請國際級建築師參與高雄捷運R9站規劃設計,致增加鉅額設計及施工費用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9年度雄仲聲義字第1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並已分別選定蘇錦江先生、薛西全先生為仲裁人,然已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迄今尚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9 月8 日

(99)仲雄業字第990721號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依上開條文規定,即屬有據。又本件兩造所爭執之標的為聲請人所承攬「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案興建營運合約」工程,因聘請國際級建築師規劃設計高雄捷運R9車站,致增加鉅額設計及施工費用爭議,屬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涉及法律及工程關係龐雜之事件,且金額高達新台幣483,018,450 元,本院審酌該事件之性質,認具有工程、法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較為適宜,而乙○○○○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六期結業,曾任司法院秘書長、台灣省政府主席、總統府國策顧問、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台北、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具有工程事件調解審議專長,並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推薦之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是由其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任其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