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仲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三錡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邊國鈞律師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姚乃嘉教授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九年仲雄聲義字第二十一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仲裁「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案興建營運合約」,聲請人依相對人指示新增工作「新增防洪隔艙閘門及提升防洪標準之相關措施」、「CD3 廠區新增環廠及開發區截水溝暨雜項工程」及「R16 車站配合高鐵5,000 坪開發案增加費用」,相對人應給付工程費用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9年度雄仲聲義字第21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並已分別選定張穗平先生、林敏澤律師為仲裁人,然已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迄今尚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9 月9 日
(99)仲雄業字第990730號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依上開條文規定,即屬有據。又本件兩造所爭執之標的為聲請人所承攬「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案興建營運合約」工程,聲請人施作「新增防洪隔艙閘門及提升防洪標準之相關措施」、「CD3 廠區新增環廠及開發區截水溝暨雜項工程」及「R16 車站配合高鐵5,
000 坪開發案增加費用」等部分是否屬於工作範圍變更,及聲請人因此所增加之成本費用為何,屬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涉及法律及工程關係龐雜之事件,且金額高達新台幣784,260,970 元。本院審酌該事件之性質,認具有工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較為適宜,而姚乃嘉教授現為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為美國伊利諾大學營建管理博士、臺灣大學土木研究所碩士,曾任教育部公共工程品質評鑑委員、考試院高考命題委員,具有營建管理、施工規劃與控制、工程時程分析、工程合約與仲裁調解審議專長,並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推薦之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是由其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任其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依仲裁法第14條規定,除依同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