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仲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相 對 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事件,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謝慶輝律師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九年度台仲聲字第十一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合作興建安平港第23號石化品碼頭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爭議,經相對人提付仲裁,由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以99年度台仲聲字第11號仲裁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雖已分別選定蔡建賢律師、郭耀章技師為仲裁人,然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迄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台灣營建仲裁協會民國99年10月11日
(99)台營仲字第99432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係屬有據。又兩造仲裁爭議標的在於聲請人得否沒入系爭契約之履約保證金,有仲裁聲請狀為憑(見本院卷第8 頁),本院審酌本件係屬契約解釋之法律爭議,認由具備法律上專門知識及仲裁實務者擔任主任仲裁人較為適當,而謝慶輝律師為法學碩士,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中之人選,復曾擔任法官及監察委員職務,有中華民國仲裁協議仲裁人名冊資料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36頁),且謝慶輝律師之事務所設於高雄市,亦與兩造陳明希望由居住於高雄地區或南部地區者擔任主任仲裁人,以節省勞費之主張相符等情以觀,認由謝慶輝律師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定謝慶輝律師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