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甲○○即翔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清 算 人 李蘇緞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李蘇緞即翔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
3 條、第8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後呈報清算人甲○○、李蘇緞,雖均曾經股東同意選任為清算人辦理公司清算事宜,嗣於民國99年4 月19日復經股東會決議同意解任李蘇緞清算人職務,並重申選任甲○○為清算人,繼續辦理聲請人之公司清算事宜,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並提出上開股東會議會議紀錄、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甲○○戶籍謄本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李蘇緞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核無不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