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陳美惠關 係 人 串本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美惠為串本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串本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串本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串本建築開發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串本建築開發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將各項財務表冊送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通過呈報清算完結等情,業經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收支表、損益表、催告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等各1 件在卷為證,另串本建築開發公司業經聲請清算終結,經準予備查在案,此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247 號查明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依法自應予以准許,爰指定由清算人即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