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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司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53號受 罰 人 余景登律師即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景登律師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其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7條第3項即明。又清算人不於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為公司法第87條第4 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余景登律師係紐新企業股份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紐新企業股份有公司清算准自民國109 年10月22日起展期至110 年4 月21日止清算完結,有本院110 年2 月1 日雄院和民行99年度審司字第53號函可資為證。然受罰人並未於110 年4 月21日前完結清算,而受罰人自100 年2 月14日起就任清算人迄今已逾10年,尚未陳報清算完結,歷來均僅以「債權債務關係複雜」為由聲請展延,而未具體陳報清算進度和清算情形,難認受罰人有積極進行清算事宜,受罰人顯有未盡清算人之清算義務。本院審酌受罰人歷10年而仍未完成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延滯情節,爰裁處受罰人1 萬元之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