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53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6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 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否則公司法第87條第4 項行政處分科以罰鍰之規定即成具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故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經本院裁定選派為紐新公司之清算人,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得依法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聲請人自107 年5 月25日起僅以「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之概略文字作為聲請展期理由,迄至本院於110 年2 月1 日同意展期至110 年4 月21日之日止,聲請人仍未完結清算,且聲請人再次聲請展期之理由仍係僅以「債權債務關係複雜」文字為之,是本院認聲請人並未依法具體說明聲請展期之事由,自無由准許聲請人展期之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未完結之清算事務,仍得本於其清算人之地位繼續執行至清算完結止,並不因其展期清算期間之聲請被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