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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準此,法人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者,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泰公司)積欠聲請人房屋稅新台幣(下同)1,034,116 元及地價稅221,305 元,而運泰公司原列有董事3 名,惟其中已有2 人行蹤不明,故尚未就清算人為選任,爰聲請選任清算人云云。

三、經查,運泰公司前經高雄市政府於91年3月5日廢止登記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濟部廢止登記函在卷可稽,運泰公司即應行清算,倘運泰公司之章程無另行規定,且股東會復未另為選任清算人者,依上開規定,即應以董事為清算人。而運泰公司之章程並無特別規定清算人,亦未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縱董事王西村、黃瑪麗均已出境,然並不妨害其為公司董事而為清算人之地位,且縱認董事長王西村、黃瑪麗確有行蹤不明之情形,亦仍有董事王西武得為清算人,而聲請人復未就王西武有無法擔任清算人情事為釋明,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本院為運泰公司選任清算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