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救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73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萬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申請人資料審查詢問表各

1 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業於99年7 月1 日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等事件,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補字第910 號卷宗查核屬實,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薪資證明、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勞保投保資料、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