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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2.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及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請提出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聖旺機械行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4.每月扶養戴維儀、戴偉如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聲請人之子女戴維成、戴維儀、戴偉如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6.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配偶戴琦森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注意:如聲請人無法提出戴琦森上開財稅戶籍資料,則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7.聲請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房屋貸款費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 號6 樓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9.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