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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通知書證明文件影本。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擔任董事之佳維行銷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對佳維行銷有限公司出資額證明文件影本。

6.每月扶養謝敏如、謝柏政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即安親費,如有其他支出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人之受扶養人謝敏如、謝柏政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謝柏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其他社會補助,其領取期間及領取金額。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前配偶謝知宏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注意:如聲請人無法提出謝知宏上述財稅戶籍資料,則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9.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水電費、瓦斯費、燃料費、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釋明聲請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所在地?聲請人

居住於高雄地區已有多久時間?

11.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