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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8號聲 請 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聲請人委任代理人甲○○之委任狀。

2.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影本(須已簽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3.請重新提出完整債權人清冊(請聲請人參考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後,將其中所列債權人銀行債權,及其他勞工抒困貸款債權、民間債權人劉俊明債權列入清冊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4.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5.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6.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99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8.每月扶養甲○○、劉軒佑、劉軒瑋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劉軒佑、劉軒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10.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社區管理費、水電瓦斯費、醫療費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汽車車號00 -0000號行照影本。如該汽車已報廢請提出報廢證明文件影本。

12.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劉俊明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3.請釋明聲請人寄託於受託元大商業銀行之信託物為何、信託

之起迄時間,及信託之獲利情形。另請上開信託行為提出證明文件。

14.請陳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如聲請人無

收入或無法提出更生方案,則請陳明聲請人是否願意轉換為清算程序。

15.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6.重新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17.配偶之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須含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18.提出99年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前2 年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19.提出供第一銀行設定土地質押借款之債權契約書影本、及該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