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並提出協商繳款證明文件,陳明係自何時起毀諾。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98年11月至99年1 月之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聲請人及配偶之申請更生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每月扶養王宗源5,000 元、王宗璽5,000 元、王蓮生2,000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聲請人之配偶任婉禎及受扶養人王宗源、王宗璽、王蓮生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王蓮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1.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醫療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任中和、任麗萍、李菊枝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3.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
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14.請陳明聲請人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
15.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6.提出聲請人對大眾銀行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請向該行查詢
現存債權額,因據聲請人提出之聯徵資料顯示並無該行債權)。
17.說明為何債權人清冊未列入台新銀行之原因?是否對該行債
務已清償完畢?(據聲請人提出之聯徵資料顯示於該行仍有533,463 元之債務)如係記載錯誤,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重新提出到院。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