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配偶朱正義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聲請前
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於租屋居住之原因。
⒎請提出投資新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及該
營利事業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擔任監察人期間。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