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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2.債權人清冊(需表明債權人姓名、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否有擔保,如為自用住宅貸款,是否訂有自用住宅條款等)【請注意:該債權人清冊係以書寫方式陳述上開債權人各項明細資料,該債權人清冊之格式請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購買狀紙填寫,請勿以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代替。該債權人清冊各債權人之數額請參考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述,聲請人如尚有債權人銀行移轉予民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或一般民間債權亦請一併列入債權人清冊中】。

3.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注意:該說明書係以書寫方式陳述聲請人之個人財產、是否有營業收入、其他各項收入、支出、是否有受扶養人等資料,該說明書之格式請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購買狀紙填寫】。

4.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5.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8.每月扶養邱再添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請提出受扶養人邱再添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10.如尚有其他應分擔扶養邱再添之義務人(如聲請人兄弟姊妹

),則請提出該其他應分擔扶養邱再添之義務人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衣物費、燃料費、交通工具維修費、房屋貸款費等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繳交房屋貸款之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13.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曾雅莉、鄭麗紅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4.請釋明聲請人97年綜合所得稅清單資料中個人「財交」所得原因為何?並請提出交易證明文件影本。

15.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