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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中楊光輝( 或合作金庫) 債權移轉通知書證明文件影本。另於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文件中之債權人清冊中尚有債權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為兆豐銀行)消費借貸,請釋明未將該筆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三筆債權均未清償完畢,則請將其列入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9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黃福明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9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注意:如無法提出黃福明上開個人財稅戶籍資料,則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6.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勞保費、商業人壽保險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楊秋蘭、蕭禮賢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釋明消費借貸係於何時成立。

8.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