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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移轉通知書影本。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9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負擔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8.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網路拍賣經銷商及一二三會計師事務所等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9.依法應分擔扶養洪吳月霜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洪吳月霜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10.其他應分擔扶養洪吳月霜義務人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包含高雄市、台北縣等處),及聲請

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2.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郵局及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13.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人壽及醫療保險契約影本(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4.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交通費(應徵台北縣主計處工作部分

)、交通工具維修費、祖先祭拜費、膳食費、衣物費、交際費、搬家費證明資料影本。

15.請提出法院扣薪命令影本。

16.請提出聲請人受領林芳瑾救助金證明文件影本。

17.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18.聲請人目前實際住居所何在?已居住於該地有多久時間?聲

請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所在地?

19.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20.聲請人戶籍地之不動產係屬何人所有?為何將戶籍設於該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