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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

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請注意:因聲請人原提出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版本過於陳舊,故請重新申請後提出)。

4.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負擔土地銀行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即該筆貸款契約書)。

8.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鍾昆旺、張楓、周翔鵬、曾士傑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