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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3.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聲請人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並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及配偶聲請更生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及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每月扶養葉榮輝、葉凱文各9,829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9,829 元證明資料影本。

8.請釋明債權人為合作金庫銀行之有擔保債權係以何物為擔保?如該筆貸款係為房屋貸款,則請提出該筆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9.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林雪麗、陳玉蘭、紀票、龐淑英、洪森洲、任展芬、傅巧紅、張光、洪三和、蘇華琴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證券存摺影本。如上開有價證券已出售,則請提出轉讓證明文件。

11.請釋明聲請人所發起之合會,聲請人應對合會會員清償之會

款是否已清償完畢?如尚未清償完畢,則請將該合會會員姓名、地址、債權數額等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

12.請釋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如聲請人無

收入或無法提出更生方案,則請陳明聲請人是否願意轉換為清算程序。

13.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4.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並說明現實際居

住於何地址?戶籍地房屋之產權歸屬於何人所有?為何與配偶住不同址之原因為何?

15.提出聲請人配偶98年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或薪水帳戶存摺影

本、生病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其對家計及扶養子女之分擔方式。

16.提出長子葉松其96及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說明每月薪資若干元?每月給與聲請人或其配偶扶養費若干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1-26